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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4日 星期五 |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营造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提升学校办学质量,逐步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学校管理体制,根据我校的校情和师情,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二.具体要求:
(一)遵守考勤制度,严格保证正常上班时间。
1.常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7:40~11:40,下午12:30~16:30。在工作日内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得擅自离校,有事离校应办理相关手手续。上下班时间有变化以校长室通知为准。
2.上班时间,职工和教师因公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培训、参加教研活动等应提前与部门请示,并由部门负责人认可后安排好相关工作,向总值班说明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向同事、门卫说明情况。
3.教职工因个人私事在上班时间离开学校,应办理相关必要手续(具体见后)方可离校。
4.学校提供工作早餐,常规时间为周二至周五的7:00开始,7:30之后不提供早餐,且教职工必须7:40之前在食堂用完餐,不得将早餐带离食堂。如用餐时间有变化以校长室通知为准。
(二)各种假、休办法
1.私事事假、调休规则:
①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原则上不允许调休与请假,其它时间应并事先告知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并提前一天办理调休、请假手续。同时离校时均应向组室负责人、门卫说明。
②调休、请事假需按统一格式填写调休申请单或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校长室签字批准,并报学校人事室记录备案,相关单据交当天总值班记录留底。调休时间为两小时起算,每周调休不宜超过半天,超过时间校长室不予批准,只作事假处理。
③由校长室安排或部门安排校长室批准的双休或国定节假日加班,可申请不领取加班费,换取调休单,经校长室审批后由人事签发。每位教职员工积累调休单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
2.病假休息办法:
①教职工病休必须持医院医生诊断书,即病休证明(急诊除外)向校长室请病假批准,并由人事室记录备案,并报相关部门安排好相关工作后方可休息,急诊可于第二天由家属或本人办理补假手续。
②如有病休证明,能坚持完成工作量再休息的,写假条说明经校长室批准,可迟来早走(每天不超1小时),将不影响当月考勤奖。每月累积只能在1天即8小时内,超过部分作病假处理。
③教职工原则上安排双休看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时间看病应请请相关部门安排好工作,写假条由校长室批准,并提交人事室备案,第二天出示病历证明。每周半天以内可以调休单抵充,超过半天只作病假处理。
注明:教职工无法及时出具医院看病的有效凭证到人事室办理销假手续,视作事假处理,类似情况二次以上视作旷工。
3.长病假办法:
①女教职工因怀孕引起的身体不适或者疾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较长时间休息和治疗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校长室召开校务会决定同意,由学校人事室安排相关工作,给予特殊的照顾。允许女职工请产前长病假,时间以三个月至一个学期为限,中途不能用上班几天来中断连续的病假,以免影响学校正常的课务安排。(休息期间按病假享受工资待遇)
注明:女教职工因怀孕需要请产前长病假,必须按时将医生出具的病假单交到学校人事室。
②因身体疾病造成职工无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校长室召开校务会决室同意,并作好相关工作安排可以请长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应文件执行)
注明:教职工在长病假期间不允许到其他单位工作,一经发现,学校将视作旷工。
4.如遇与上述各条款不符情况,则需校务会议研究并给予解决。教职工违反学校考勤制度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三)各种特殊假的考勤管理办法:
1.学历考试、进修:
①教职工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原则上应与自己从事的岗位和专业对口。教职工参加学历进修应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
②教职工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进修和培训,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报,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作为公假处理。因进修培训需要调课的,由教导处统一调整,不能私自调课。
③教职工符合人事规定的学习、培训、考试或学校公派的学习、培训、考试,应由部门安排好相关工作,作为公假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④教职工在上班时间需要进行个人自行参加的学习、进修或考试等,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请假获得批准后假视作事假处理。
2.婚假,丧假,动迁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根据《上海市关于职工假期的规定》相关条目执行,但必须由部门安排好相关工作,并办理请假手续。且各假期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得拆开分段使用或抵冲病、事假。
三.教职工考勤管理:
1.教职工的考勤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
2.学校每月设立全勤奖,根据教职工一月出勤情况予以考核。学期考勤情况与学期奖励挂钩,学期考勤情况与学期绩效奖励挂钩。具体按照《上海市龙漕中学公改方案》有关条例执行。
3.考勤管理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一经发现,追究责任制和师德一票否决制。
4.学校制定的有关条款若有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予以调整。
5.本制度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于2009年5月?日执行。
6.本方案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上海市龙漕中学
2009年5月
附一:《上海市关于职工假期的规定》
附二:《上海市龙漕中学工改方案》
附一:
上海市关于职工假期的规定
一、上海市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相关法规: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
(二)医疗期工资的计算
1、计算基数
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
2、具体比例
病假期 本单位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的计算
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
(疾病休假工资) 不满2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满2年但不满4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满4年但不满6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满6年但不满8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满8年及其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
(疾病救济费) 不满1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满1年但不满3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满3年及其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法规: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二、婚假
(一)假期
婚假1-3天,晚婚者增加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相关法规: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二)婚假工资
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
相关法规: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三、丧假
(同婚假的规定)
四、产假
(一)假期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相关法规:
1、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二)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假按工资的80%发给。
法规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五、哺乳假
(一)假期
哺乳假并非法定一定享有,经单位批准才可能享有最长为6个半月的哺乳假,但是授乳时间必须要有。
相关法规: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工资
哺乳假的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80%计算,对于授乳期是否要减工资并无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规: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六、晚育假
(一)假期
晚育妇女除了享受产假之外,还享受三十天的晚育假,其配偶还享受三天的陪护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首次生育,为晚育)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
(二)工资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工资的80%发给。
相关法规: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七、节育假
(一)假期
1、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5)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6)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7)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8)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2、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相关法规:
1、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八、探亲假
(一)假期
类型 次数 天数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 一年一次 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一年一次 20天
二年一次 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四年一次 20天
相关法规: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工资
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
相关法规: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事假
(一)假期
事假无明确的规定,可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自已规定。
(二)工资
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
相关法规: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法定节假日
(一)假期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规: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二)工资
工资照发。
十一、带薪休假
(一)假期
工作期限 休假天数
1-10年 5天
10-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相关法规: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工资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法规: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9-4
附二:
上海市龙漕中学工改方案(关于各种工资扣除与考核)
1.迟到:
①迟到一次扣全勤奖10元/月。
②8:15—9:45到校,扣除一天结构工资的四分之一。③9:45以后到校,扣除当天结构工资的二分之一。超过半天视作一天处理。
2.早退:
①校内早退一次扣30元,超过一次视作当天旷工,扣除当天结构工资。
②教职工外出教研、培训、学习时早退一次扣50元,超过一次视作当天旷工,扣除30%学期工作奖励。
3.旷工:
①不履行请假制度,无故不来上班,视作旷工。
②旷工半天,扣除当天结构工资的二分之一;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基本工资与结构工资。
③旷工二天,扣除当天基本工资和结构工资,扣除本月月考勤奖,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④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开除公职。
⑤教职工每旷工三天以上,除按规定扣基本工资、结构工资及全勤奖外,加扣岗位工资150元/天。
4.请假
①病假1天,扣考勤奖25元:2天至4天,从第2天起,每天按30元扣考勤奖;5天以上扣当月全部考勤奖。
②事假1天至3天每天按40元扣当月考勤奖;3天以上事假无当月考勤奖。
③学期绩效奖按教师月实际出勤情况发给(当月病假:5天内不扣,10天内扣一半,10天以上全扣(婚假、产假除外)。当月事假:1天不扣,2天扣一半,3天及3天以上全扣;丧假除外)。
④长病假工资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长病假期间不参加学校的结构工资,同时须扣除车贴400元,教育贴30元,节编津贴30元。
5.代课代岗
教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发扬友爱精神,为请病假,事假的教职工承担代课代职。教师代课,代批改作业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6.教师有参与值班的义务。节假日、寒暑假均由校办统一安排教师轮流值班:教师的值班、组织学生活动、返校等视为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其他:
①学校室安排的教师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非统一性工作和每天8小时工作以外时间组织学生活动的工作,由校长室决室提交人事室按加班处理。
②如遇特殊情况加班的应由校长室认可并发给相应的加班劳务费。
③学校根据财力情况教师加班费目前暂定:白天每天60元,晚上每晚90元;
8.教职工退休前两月如不在岗计发基础工资。
9.教职工请产假按有关规定办,产假前两月如不在岗计发基础工资。
10.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等其他相关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40元,升旗仪式缺席扣发20元/次。
1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其岗位工资及考核奖励工资的发放由校务会议决定。
相关规定(参照)
一.病假待遇
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
条件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若干政策
不限工作年限 2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一、原工资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
二、复工后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第3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90%
第7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6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第7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80%
二.事假待遇
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
事假天数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按天计算)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全部基本工资(按天计算)
若干政策 一、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处理,在假日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