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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
上海市龙漕中学政府采购制度
日期:2016-09-17 15:13:16浏览:5159 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教育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一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别需要并经本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其工作人员与承办的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供应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实行分散采购的,由本学校的负责人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从事同一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二人以上,共同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本学校。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采购立项:本学校需要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前报送采购计划。(一般由上年年底做第二年预算时确定采购名目、数量,金额)并报送教育局计财科审批,经计财科批准采购编号后执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

第九条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上海市龙漕中学

20159

 

 

 

 

 

 

 

上海市龙漕中学公务卡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及《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上海市龙漕中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年九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的并纳入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

第二条 公务卡由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上海市工商银行龙北分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具体流程为:

1、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室;

2、财务室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集中送交发卡行;

3、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申请人在收到公务卡后,通过申请时的预留电话激活公务卡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各部门负责将办理并激活的公务卡信息汇总报财务室,财务室确认核实候后,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区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万元,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免息期为20-50天),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

第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学校财务室。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根据人事、组织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上报区财政局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四章 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及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现学校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本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使用,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事先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出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该笔消费交易免息到期还款日7天之前办理(到期还款日前7日内全部为节假日时,持卡人应提早与财务室联系办理还款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室、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室按规定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原始发票和报销审批凭证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POS小票上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将报销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归还到公务卡上,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室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二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校财务室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经常及时与银行及学校财务核对账目。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还款交易发生疑义的向学校财务室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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