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
财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保养、安全制度,做到严格执行制度,责任到人。
1. 对房屋和建筑物应做到管理使用定期维护保养。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及未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妥手续,不得擅自搭建和拆除改建。
2. 各办公室、专用教室的财产、设备均由各组室保管,责任人分别由班主任、教师、管理员担任;教室的财产每学年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建立“教室财产清单”,并与各班主任签订责任合同,实行定人、定物、定检查、定管理的使用管理制度。
财产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1. 学校物品采购是依据学校资金及各学科需求及上级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教学与兼顾一般的原则。各学科、部门所需物品均向主管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购单,经主管主任与总务主任商讨后决定采购与否。凡超过500元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采购。
2. 学校物品采购由总务处负责,特殊规格的物品总务处可委托有关人员协助采购,采购员必须有校长或总务主任批准的申购单方可采购。
3. 物品采购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不得收受“回扣”、“小费”,对劣质产品不正当营销手段坚决予以抵制。
4. 凡属政府采购项目、控购商品必须按有关规定的操作程序规范进行。
5. 凡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采购物品,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6. 学校采购的物品首先交财产管理员验收、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由采购人员、财产管理员、总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名后物品方可入库和报销,报销凭证手续不完全,要手续完全后财务室再予以报销。
7. 按教育局规定作好固定资产、低值耐久、易耗品帐册。
8. 入库物品按仓库保管条例,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易耗品分类。对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要按规定进行编号码。
9. 对各部门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如实验(专用)室、图书馆等要建立分户帐,由专人保管,受总务处总管。
10. 每学年结束核对财产,做到帐、卡、物相符。
领用出借制度
1. 建立财产分户帐,规定必要的领用出借手续制度,低值易耗品填写领用单,固定资产填写借用单。
2. 为合理使用学校各类器材、物品,各组室教职工所需的教学、办公易耗品,须在学校规定范围内使用由使用部门开出“领用单”领用单上必须填写清楚所用领取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并经部门负责人、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领取,领取时须签名登记。
3. 财产管理员拿到领用单后,首先检查领用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负责人签名,符合要求方可发放物品,并在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上填写清楚保管部门、管理人,领用人须签名。
4. 办公室、班级所需的教学设备、办公用品、清洁卫生工具均由班主任或组室负责人统一领取,并在领物簿上签名登记。
5. 物品领用范围仅限于本岗位基本所需物品。
6. 学校的财产物品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方可出借。出借财产物品必须填写出借单,并在学校总务处负责人或学校分管校长批准签名(盖章)后,由学校总务处开具统一编号的“物品出门证”,门卫有权检查,无“出门证”的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校门。
7. 财产出借单的内容: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借用日期、归还日期,借用理由,借用单位及借用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8. 校内其他部门借用,须经学校总务处负责人批准;校外其他单位借用须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9. 个人借用一般不予批准。教育系统外,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10. 出借的财产物品要按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续借手续。
11. 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 学校要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 普通仪器应做到定期检查,随时保养和维修,每次维修、保养均须作好文字记录。
3. 精贵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检修、检测;不用时应有专人收藏保管。每次维修都必须文字记录。
4. 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如电脑、多媒体设备须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期检查、定期维护。精密贵重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有责任性的同志管理。上机操作须进行培训,达到要求方可上机操作。
维修制度
1.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财产管理员须将维修及保养好的教室门窗、桌椅、日光灯、讲台、门锁移交班主任签收。
2. 办公室、教室等财产损坏由教师、班主任或责任人及时向总务部门保修,并填写保修单,写明损坏原因。总务处须对损坏物品作出鉴定并决定责任人的责任或自然损坏。
3. 对损坏财产者总务处令其照价赔偿,赔款交纳后即行修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小修小补一般当天完成。
4. 体育器材由体育保管员及体育老师随时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保修。每学期开学前体育教研室和总务处一起检查体育设施的安全。
赔偿制度
1. 财产物品损坏,因使用寿命、质量等原因可免予赔偿。
2. 财产物品因使用不慎损坏则视情节确定赔偿金额。
3. 违章操作致使损坏则照价赔偿。
4. 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而损坏学校财产物品,一律照价赔偿。
5. 借用贵重财产物品而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危险品管理制度
1. 学校对危险品使用、储存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
2. 对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防护库中,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指定认真可靠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须两人以上)进行管理。
3. 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有详细记录,用剩的危险品必须记录并及时退还保管室;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应妥善管理,要及时上缴专业单位回收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财产清查制度
为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清理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要了解财产的完好程度,以便及时进行维修、合理添置,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1. 财产清查每年一次。
2. 清查时将散落在外的财产物资集中,并及时收回出借的财产物资。
3. 各使用部门的财产清理,由学校财产管理员汇同使用部门管理员一起清理。
4. 清理时一定要见物对帐,按帐清物,并检查是否完好、相符。
5. 清理要有计划、依次进行,避免前清后乱、边清边乱,清理要做到既不重复、又不遗漏。
6. 清理完毕应作细致分类、统计,进行帐物、帐帐核对,编制财产清册。在帐帐、帐物核实后应填写财产物资清理盈亏表,找出盘赢、盘亏的原因,并报送学校领导审核。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调整帐物。
财产报废、报损制度
一、财产物品的报废
1. 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财产物品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品方可作报废处理,但如属人为损坏则要追查责任人责任和赔偿。
2. 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品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品的本身价格;已无法修理的财产物品也可报废。
二、财产物品报废的审批手续
1. 财产物品报废由使用部门填报申请单,经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或附修理部门出具报废单。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学校总务主任和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后注销;或报送教育局设备组,由设备组审核批准后注销。
2. 财产物品丢失必须上报主管局,经主管局审批后,学校凭主管局审批单方可注销。
三、财产物品报废的审核权限
1. 财产物品的报废:单价在一千元以下,一次报废总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单价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次报废金额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物品,应报教育局设备组审批。
四、报废财产物资的处理
1. 凡经批准报废物品的残骸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2. 报废物品应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顺序作变价处理。处理后的残值按财务规定由会计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科目,作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财产移交制度
财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退休需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待移交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
办理移交:
1. 移交人必须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的最后必须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并一式三份(移交人、接受人各保管一份,学校一份归档)。
2. 根据移交清单内容清点财产物品,核对帐本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