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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龙漕中学 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日期:2016-05-19 13:17:14浏览:17359 次

随着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的不断发展,各类出国(出境)人员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工作,使我院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全总的有关政策,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对外学术交流是学习和借鉴国外办学经验及科研成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学校培养人才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搞好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对于提高教研人员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学校对外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将坚持积极支持、广开渠道、按需派遣、加强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多渠道地派出学校学术骨干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并把该项工作与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研人员到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的学术访问、科研合作、讲学任教、参加学术会议、考察、培训、留学、进修等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工作由人事处统一归口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全总国际部、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安排的对外学术交流任务及其他因公出国任务,由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院长和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2、各系部联系的对外学术交流任务,由系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征求分管院长及学校主管领导意见后,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3、个人接受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邀请,应首先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并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签署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及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担任系、部、处、室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申请出国(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应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4、对外学术交流任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人事处报告全总国际部审批。
  四、选派原则与条件
  对外学术交流工作任务应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以专业对口、工作需要为前提。承担对外学术交流任务的人员应为学校教学科研骨干,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有一定的培养前途,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和能力。在同样条件下,学校将注意优先选派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
  五、出国(出境)期限及有关规定
  1、出国(出境)考察、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出境)讲学、任教,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科研合作及访问学者,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公派出国留学,按留学人员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签订的出国留学期限掌握。 
  2、出国(出境)人员不能按批准期限回国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而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出国(出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人员,出国(出境)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4、除全总和学校安排的任务外,其他出国(出境)考察、学术访问、进修、培训、讲学、任教、科研合作等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或占用寒暑假时间进行。
  六、经费管理及有关待遇
  对外学术交流费用及人员有关待遇分别按下列情况掌握:
  1、全总安排的对外学术交流及其他因公出国任务,所需费用从全总拨给我院的对外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同时学校按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关于临时公派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其出国制装费和个人国外零用金(全总已明确由组团单位支付的除外)。
  2、属于校际或系际之间国际合作关系的教师互访进修项目,学校原则上只支付教师往返路费,进修及食宿等费用由合作对方承担。特殊需要的,学校可参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布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教师一定的伙食补贴。
  3、学校学术骨干接受国外(境外)邀请,参加本专业、本领域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访问,应争取国外(境外)全部或部分经费资助。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和全总国际部批准后,不足部分可由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经费或本人科研经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限于国际往返路费。
  4、凡取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者,本人应按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签订出国留学协议并交存保证金(1996年国家对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对公派出国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新办法),公派留学所需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负担。学校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停发院内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国内计算工龄,保留其档案工资,待归国回本院工作后工资返给本人。
  5、个人接受邀请,到国外(境外)的大学或研究机构进修、进行科研合作或作为访问学者,其出国所需一切费用由邀请方提供。学校在批准出国期限内保留其档案工资(最长一年),本人归国返校后向学校提交研修报告及相应的研修成果,经审核后工资返给本人。出国(出境)时间超过一个月,从下个月起停发院内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6、教师接受邀请出国(出境)讲学或根据校际、系际交流协议出国(出境)任教,出国(出境)一切费用均需由对方提供的费用中解决,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最长半年),回校后工资返给本人。讲学、任教时间超过一个月,从下个月起停发院内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7、除学校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全总、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外,凡属国内其它机构组织出国(出境)考察、培训,吸收我院有关人员参加的,学校原则上不提供考察、培训所需费用。
  8、未满服务期人员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应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交纳押金。
  七、回国后管理
  承担对外学术交流任务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应到人事处登记报到,交回所持护照;回国后二周内应向学校提交出国(出境)情况汇报或研修报告,分别交人事处和科研处;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会。

2010年9月

上海市龙漕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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