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基〔2014〕13号
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基层单位维修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教育局基层单位维修费管理,规范基层单位维修费的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促进基建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暨基层单位二级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徐汇区教育局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职校(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局属机构、民办学校等另行规定。
2、资金额度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费,是指用于基层单位维修且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资金。5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区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范畴,应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
教育局根据区财政核拨的年度教育经费情况,在基层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维修费,基层单位可以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公用经费的标准内适当合理调整。
4、适用项目
一是影响基层单位正常教育教学和校园安全的应急项目;二是基层单位日常维护修缮项目(包括校舍修缮、场地改造、绿化改造、小额基建等)。
二、使用原则
1、预算原则
维修费必须坚持在年度预算内使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原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须报教育局计财科批准落实资金后实施。
2、自付原则
教育局层面的基建维修项目侧重于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整体修缮等项目。凡属基层单位日常维修和应急项目的费用,均由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从公用经费中的维修费预算中列支。
3、应急原则
维修费的使用应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项目,并且要预留足够的资金用于难以预料或突发的项目维修上。
三、组织实施
1、基层单位主体性
基层单位是维修费的管理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维修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学校必须遵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程序,在行政(校务)会做好相关的记录。(见附表1)
2、方案报备
项目开工前须填写《学校修缮项目备案表》及附上参建单位资质证明等报基建站备案。对于突发情况造成的威胁到校园安全或直接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而急需维修的项目,基层单位应先组织施工人员解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将维修方案报基建站备案。施工项目不能影响房屋结构,如有涉及房屋结构或可能影响房屋结构的项目,必须报基建站另行安排实施。(见附表2)
3、参建单位选择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如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须经学校校务会或者行政会讨论决定,并留有书面记录。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须由基建站在基建站邀请队伍库中推荐产生。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站协助学校按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必须具备与项目工作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择优录用。项目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基层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施工监理。
4、合同管理
所有修缮项目,必须由基层单位与施工方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基建站提供参照文本。
5、项目管理
修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基层单位负责制。基层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记录、验收、签证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站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基建站安排专人与基层单位组成项目管理小组,共同负责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6、竣工验收
基层单位在项目完工后2周内组织施工方和相关人员完成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并填写好验收报告。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基层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基层单位要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及时搜集、整理,在项目竣工后装订成册,完整归档,妥善保管。
四、经费使用
1、预算报批
各基层单位要将本单位下个年度修缮项目及预算先提交校务会议充分研究、讨论确定。将最终结果在财政预算“二上”之前报计财科。学校在次年5月底在获得计财科批复后方可报备。
2、决算审价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层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2周内完成工程决算编制,并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定额、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资料对工程决算进行初步审核。基层单位对工程决算初步审核后,及时将初步审核后的工程决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决算审价。
修缮项目资金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决算审价,并按审定金额支付费用;修缮项目资金在1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签闭口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金额支付费用。
3、资金支付
基层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在备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后,方可支付尾款。
对未经过申报、审批或私自简化程序开工建设或工程必备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能支付工程款。
五、监督检查
基建站成立项目工作监管小组,对基层单位维修项目立项、招标、施工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流程全面进行检查;同时会同教育局计财科、审计室、监察室对基层单位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基层单位维修资金使用安全。
六、注意事项
1、各基层单位严禁将一个预算年度的同类维修项目进行拆分或变相拆分,原则上一个预算年度内的校舍修缮、场地改造、绿化改造等项目各只允许发生一个项目,不允许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2、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教育局将各单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列入绩效评估考核。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基层单位维修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徐教[2009]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维修项目校务会(行政会)讨论情况备案表
附件2:年度维修项目备案表
附件3:徐汇区教育局基层单位维修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办法简表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