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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教办(2014)17号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8-09-17 10:05:56浏览:4099 次

徐教办(2014)17号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徐教办(201417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市、区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我们制定了《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

                              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徐汇区审计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

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区党代会、区“两会”,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代表大会等。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预算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召开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街镇组织负责同志参加或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各预算单位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照程序分别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

三类会议。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二级预算单位还需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需要邀请市、区领导出席的会议,按程序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审批。

四类会议。由预算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区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0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各预算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各预算单位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各项费用不超过如下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一类会议

150

110

二类会议

80

100

三、四类会议

50

80

一类会议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一类、二类会议经费可以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三类、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区部门决算编报时间,将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的会议费预算;

(三)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区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编制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6、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预算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预算单位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件、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的计划外会议;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3、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4、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5、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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