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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理
龙漕中学章程(草案修改)
日期:2018-01-09 19:38:16浏览:4201 次

上海市龙漕中学章程(草案)

 

序言

作为徐汇区唯一一所招收区域内存在行为问题、心理问题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专门学校,上海市龙漕中学历经五十载,成功教育转化学生三千多人,并与时俱进,稳步发展。学校创办于1962年。2000年,学校增补“上海市龙漕中学”校名。2007年,对外仅挂“上海市龙漕中学”校牌。

从学校开办之初,接收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到目前招收家庭教育有困难、学习困难、有行为偏差的托管生,学校顺应时代发展、满足家长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办学模式。从强制惩戒、以管为主,半工半读促进其转变,到自愿入学,以教为主,成为基础教育的特殊组成部分,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本着依法教育转化学生、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区内学校”的办学方向,立足“不良行为有效矫治、学习状况有效改善、心理问题有效调适”的教育特色,把学校建成市内同类学校中有一定影响力,成为区内行为不良学生有效教育转化中心”。

学校树立“改变从爱开始”的教育理念,把“关注人的合理需求,关注人的幸福体验,关注人的心理健康,关注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关爱教育的核心内涵,培养并建立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善心,让学生怕学厌学状况得到缓解(找回学习自信),抵触情绪得到释放(心情愉快,身心健康),不良行为得到矫治(守纪、有节制,行为规范)。改变从爱开始。学生得到爱、感受爱、感恩爱、学会爱。自信在这里飞扬!人生从这里起航!学校得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认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上海市龙漕中学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Longcao Middle School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龙漕路269号;网址为lcz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 徐汇  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   年制基础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 全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 区内轻微违法学生  招生规模以  徐汇   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工读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把学生教育、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能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公民。“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是国家为工读学校制定的办学指导思想。新世纪,随着教育形势的实际变化,学校更名为上海市龙漕中学(徐汇区工读学校),学校招收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有偏差或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托管生。因此学校首要任务就是立足纠偏,即帮助有“问题”学生认识并纠正不良行为,提供发展方向。据此,我们提出“立足纠偏、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办学思想。通过学校教育,努力让学生做到“三个改善”,即让学生怕学厌学状况得到缓解(找回学习自信)、抵触情绪得到释放(心情愉快、身心健康)、不良行为得到矫治(守纪、有节制、行为规范),成为德智体美劳身心全面发展合格的初中毕业生。

第六条  本着依法教育转化学生、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区内学校的办学方向,立足“不良行为有效矫治、学习状况有效改善、心理问题有效调适”的教育特色,把学校建成市内同类学校中有一定影响力,成为区内行为不良学生有效教育转化中心。

 学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数学生缺少被爱的感受,他们更需要教育工作者的关怀、体贴、爱护与理解。只有爱才能唤醒爱,只有爱才是教育有效性的源泉。学校确立“改变从爱开始”的教育理念,把“关注人的合理需求,关注人的幸福体验,关注人的心理健康,关注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关爱教育的核心内涵,对学生全面实施关爱教育主要是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培养并建立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善心以及对学校的归属感,进而实现“纠偏”的三个目标:怕学厌学状况得到缓解(找回学习自信),抵触情绪得到释放(心情愉快,身心健康),不良行为得到矫治(守纪、有节制,行为规范)。校训“明礼守法、宽容诚信、博学笃行、修身立志”校风“和谐进取、求实有序 ”学风“自信自律、踏实力行”教风“博爱善教、扎实求是” “实”是校风、教风、学风的灵魂和核心。

第八条 

学校校标为

 

 

校歌为:《希望在龙漕》

学校纪念日196291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公安分局、徐汇区民政局联合创办徐汇区工读学校。2000年,增补“上海市龙漕中学”校名。2007年,对外仅挂“上海市龙漕中学”校牌。

刊为:《龙漕之窗》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学校工作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应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党支部、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决策,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小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党工委要求,每年底全员对干部“三述”测评;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 人事室   教导处    政教处   总务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班级、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1、在教育管理上男生以年级为楼面,每班设立一位班主任,各年级女生合并成立女生班集中管理,设女生班班主任,由政教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以备课组为活动单元,建立规范教学与教学实践研究的常效机制,以“教学五环节”及“七步法”主题教研为抓手落实关爱课堂建设,搭建平台开展教学评比,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教学效益。由教导处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学校实行以男生教室为教学场地、女生走班的教学模式。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按照《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足基础课程,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础学力,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的个性、兴趣、特长与发展潜能,尊重学生的合理需求,通过校本课程的设置,创设条件,促进学生充分、全面、和谐发展。

1)每天活动课程。关注学生的合理需求,提倡宽松自觉学习。结合住校特点与有利资源,课外活动时间(16:25~17:15)安排图书阅览、影视欣赏、体育活动、绿色网吧四个项目的活动课,让学生在相对宽松、自由环境下学习或活动,让学生放松身心,舒缓学习压力,调适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转变学习状态。

2)深化德育课程。利用充满中华传统美德的校园文化长廊(“三字经”与德育故事)资源,开展“三字经”学习,利用校、班会开展每周一次的德育小故事,加强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熏陶。利用每天午间开展心理健康广播指导课,时事政治、法制教育与卫生保健课、每周红领巾广播,渗透品德教育,美化学生心灵。

3)职业实训课程精细化。完善现有“传媒实训、眼视光实训、钟表实训”三门职业实训课程建设,突出实用,寻找课程开设效益增长点。同时总结实训课程开设经验,结合校情,开发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改善现状,培养能力,指引未来发展方向的新的课程。

4)有条件地开设部分探究性课程。调整理论教学与技术操作课时,结合竞比活动充分调动学生能动性,使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达到初级水平,同时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为自己的后续的就业发展奠定基础。

5)依照学校与学生实际,充分利用学校有利资源,把知识应用与拓展、创新相结合,把校内的学生培养与关注校外活动相结合,在教学与拓展课中发现学生特长,有针对性培养,开展有益学生特长发展的科技节、艺术节。有方向、有选择性地组织、辅导参加校外各类比赛活动,并具体制定活动方案并有效落实,展示优秀作品,鼓励学生全面参与个性发展。

6)认真贯彻上级精神,做好“三课、两操、两活动”,确保校园活动“每天一小时”的工作落实。根据季节与气候变化情况,认真组织好学生日常体育活动,开展校内包含篮球、羽毛球、太极拳、乒乓球、跳踢、棋牌等每天活动一小时体育项目,计划好学生运动会与体育项目测试,确保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各学科组开展“四环节”有效练习模式,建立适合学情的校本练习,提高学习效益。

第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十八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十九 符合条件并办理入校托管手续的学生,学籍仍在原校,本校只负责教育管理与教学,并建立学生个人在校成长、学习记录。

二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初中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一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毕业: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1、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2、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学年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肄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且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但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业证明: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因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应出具中文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  

二十三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以“学生成长手册”为了各项目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十四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

二十五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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