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
上海市龙漕中学章程(草案)
序言
作为徐汇区唯一一所招收区域内存在行为问题、心理问题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专门学校,上海市龙漕中学历经五十载,成功教育转化学生三千多人,并与时俱进,稳步发展。学校创办于1962年。2000年,学校增补“上海市龙漕中学”校名。2007年,对外仅挂“上海市龙漕中学”校牌。
从学校开办之初,接收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到目前招收家庭教育有困难、学习困难、有行为偏差的托管生,学校顺应时代发展、满足家长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办学模式。从强制惩戒、以管为主,半工半读促进其转变,到自愿入学,以教为主,成为基础教育的特殊组成部分,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本着依法教育转化学生、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区内学校”的办学方向,立足“不良行为有效矫治、学习状况有效改善、心理问题有效调适”的教育特色,把学校建成市内同类学校中有一定影响力,成为区内行为不良学生有效教育转化中心”。
学校树立“改变从爱开始”的教育理念,把“关注人的合理需求,关注人的幸福体验,关注人的心理健康,关注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关爱教育的核心内涵,培养并建立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善心,让学生怕学厌学状况得到缓解(找回学习自信),抵触情绪得到释放(心情愉快,身心健康),不良行为得到矫治(守纪、有节制,行为规范)。改变从爱开始。学生得到爱、感受爱、感恩爱、学会爱。自信在这里飞扬!人生从这里起航!学校得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认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龙漕中学;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Longcao Middle School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龙漕路269号;网址为lcz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 徐汇 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 九 年制基础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 全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 区内轻微违法学生 ,招生规模以 徐汇 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工读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把学生教育、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能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公民。“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是国家为工读学校制定的办学指导思想。新世纪,随着教育形势的实际变化,学校更名为上海市龙漕中学(徐汇区工读学校),学校招收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有偏差或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托管生。因此学校首要任务就是立足纠偏,即帮助有“问题”学生认识并纠正不良行为,提供发展方向。据此,我们提出“立足纠偏、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办学思想。通过学校教育,努力让学生做到“三个改善”,即让学生怕学厌学状况得到缓解(找回学习自信)、抵触情绪得到释放(心情愉快、身心健康)、不良行为得到矫治(守纪、有节制、行为规范),成为德智体美劳身心全面发展合格的初中毕业生。
第六条 本着依法教育转化学生、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区内学校的办学方向,立足“不良行为有效矫治、学习状况有效改善、心理问题有效调适”的教育特色,把学校建成市内同类学校中有一定影响力,成为区内行为不良学生有效教育转化中心。
第七条 学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数学生缺少被爱的感受,他们更需要教育工作者的关怀、体贴、爱护与理解。只有爱才能唤醒爱,只有爱才是教育有效性的源泉。学校确立“改变从爱开始”的教育理念,把“关注人的合理需求,关注人的幸福体验,关注人的心理健康,关注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关爱教育的核心内涵,对学生全面实施关爱教育。主要是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培养并建立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善心以及对学校的归属感,进而实现“纠偏”的三个目标:怕学厌学状况得到缓解(找回学习自信),抵触情绪得到释放(心情愉快,身心健康),不良行为得到矫治(守纪、有节制,行为规范)。校训为“明礼守法、宽容诚信、博学笃行、修身立志”。校风为“和谐进取、求实有序 ”。学风为“自信自律、踏实力行”。教风为“博爱善教、扎实求是”。 “实”是校风、教风、学风的灵魂和核心。
第八条
学校校标为
校歌为:《希望在龙漕》。
学校纪念日为:1962年9月1日,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公安分局、徐汇区民政局联合创办徐汇区工读学校。2000年,增补“上海市龙漕中学”校名。2007年,对外仅挂“上海市龙漕中学”校牌。
校刊为:《龙漕之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学校工作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应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党支部、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决策,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小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党工委要求,每年底全员对干部“三述”测评;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 人事室 、 教导处 、 政教处 和 总务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班级、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1、在教育管理上男生以年级为楼面,每班设立一位班主任,各年级女生合并成立女生班集中管理,设女生班班主任,由政教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以备课组为活动单元,建立规范教学与教学实践研究的常效机制,以“教学五环节”及“七步法”主题教研为抓手落实关爱课堂建设,搭建平台开展教学评比,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教学效益。由教导处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学校实行以男生教室为教学场地、女生走班的教学模式。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按照《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足基础课程,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础学力,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的个性、兴趣、特长与发展潜能,尊重学生的合理需求,通过校本课程的设置,创设条件,促进学生充分、全面、和谐发展。
(1)每天活动课程。关注学生的合理需求,提倡宽松自觉学习。结合住校特点与有利资源,课外活动时间(16:25~17:15)安排图书阅览、影视欣赏、体育活动、绿色网吧四个项目的活动课,让学生在相对宽松、自由环境下学习或活动,让学生放松身心,舒缓学习压力,调适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转变学习状态。
(2)深化德育课程。利用充满中华传统美德的校园文化长廊(“三字经”与德育故事)资源,开展“三字经”学习,利用校、班会开展每周一次的德育小故事,加强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熏陶。利用每天午间开展心理健康广播指导课,时事政治、法制教育与卫生保健课、每周红领巾广播,渗透品德教育,美化学生心灵。
(3)职业实训课程精细化。完善现有“传媒实训、眼视光实训、钟表实训”三门职业实训课程建设,突出实用,寻找课程开设效益增长点。同时总结实训课程开设经验,结合校情,开发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改善现状,培养能力,指引未来发展方向的新的课程。
(4)有条件地开设部分探究性课程。调整理论教学与技术操作课时,结合竞比活动充分调动学生能动性,使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达到初级水平,同时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为自己的后续的就业发展奠定基础。
(5)依照学校与学生实际,充分利用学校有利资源,把知识应用与拓展、创新相结合,把校内的学生培养与关注校外活动相结合,在教学与拓展课中发现学生特长,有针对性培养,开展有益学生特长发展的科技节、艺术节。有方向、有选择性地组织、辅导参加校外各类比赛活动,并具体制定活动方案并有效落实,展示优秀作品,鼓励学生全面参与个性发展。
(6)认真贯彻上级精神,做好“三课、两操、两活动”,确保校园活动“每天一小时”的工作落实。根据季节与气候变化情况,认真组织好学生日常体育活动,开展校内包含篮球、羽毛球、太极拳、乒乓球、跳踢、棋牌等每天活动一小时体育项目,计划好学生运动会与体育项目测试,确保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各学科组开展“四环节”有效练习模式,建立适合学情的校本练习,提高学习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符合条件并办理入校托管手续的学生,学籍仍在原校,本校只负责教育管理与教学,并建立学生个人在校成长、学习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初中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毕业: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1、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2、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学年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肄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且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但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业证明: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因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应出具中文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以“学生成长手册”为了各项目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